1998年以前,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这几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委托性住房存贷款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模式基本确立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建设与消费的信贷政策,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措施对拉动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8年,当时贷款基准利率超过10%,个人购房意愿不强,住房制度改革没有根本性进展,人民银行决定对居民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1999年为刺激国内消费需求,又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对拉动国内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同年9月,人民银行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
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
2003年6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
2005年3月,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进行了市场化调整。2005年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了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同时人民银行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央行文件中说:“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由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